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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中央驻豫、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用工监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驻豫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由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由各省辖市政府规定。各级政府要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省辖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乡镇辖村进行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要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对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招、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社区(村)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提高监管效率、质量。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职介和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职介等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非法占用土地等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传染病预防控制、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智障人员等临时救助、临时安置和护送返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治理的经费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各方协调联动,形成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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