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省辖市政府要针对当地农村劳动用工特点,制定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和遏制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用工行为发生。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企业的整治力度,做好劳动用工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对占用本村土地举办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
(四)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落实建筑等特定行业工资保障金制度,扩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范围,推动在交通建设领域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实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诚信等级评价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我省建设领域劳务用工特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要解决本系统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决遏制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三、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充实监察执法力量。各级政府要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的投入,切实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以及清欠办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壮大县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尽快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监察员、2名以上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欠办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市、县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地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定期联合执法、非法用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完善非法用工综合治理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不定期检查,组织力量对本地用人单位每季度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地区和行业的监察执法,重点解决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侵害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加大对非法职介、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把招工、用工与保险、监察、审计等连为一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实时动态监管;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推动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使监察执法更加贴近用人单位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