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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济南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济民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文件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济政办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方式和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政府扶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床位补贴、入住人数补贴的方式对我市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助,努力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机制和多形式、多层次、社会化兴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模式,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资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三、资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
  (一)受资助养老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2008-2001)标准;
  (二)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和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含年检)合格单位;(四)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
  四、资助标准
  (一)被资助的养老机构分为已运营和新办二种类型,市级分别按立项建设、租赁房屋改扩建和托老病房三种情况予以资助,类型及标准:第一种类型是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予以资助,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第二种类型是新办养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予以资助,2011年1月后,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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