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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11年11月30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3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3日

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泉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发应用当地植物资源,选育适应本市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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