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具体事项的公文或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可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五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可授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六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按规定事先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再由业务归口部门报市政府决定。涉及外事、港澳活动,归口市外办、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涉及侨务、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办、港澳办、侨办、台办审核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严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