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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市级政府投资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决策起草部门作决策风险评估,经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级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及时跟踪和反馈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不得超越市政府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区、县级市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报备和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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