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三十六、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质,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获得从业资格认可,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执业准则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准确性,使工作成果误差率控制在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成果差错率控制标准内。
三十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其编制或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因工作过失导致委托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八、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三十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制度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年度信用进行记分,其定量考评的结果将作为该企业入选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并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十、政府投资项目当事人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四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