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八)安全文明防护措施、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等其他事项。
二十八、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十九、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和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程度,设置工程变更审核的程序、权限及时限,并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主体的职责,对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实施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三十、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的,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以及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变更管理程序规定,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手续。
三十一、发生工程索赔时,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程序、索赔原则、索赔费用计算方法和争议解决方法处理工程索赔。索赔提出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核对。合同对工程结算办理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应建立和规范工程造价内审制度。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发包人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结算需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的,发包人应在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内部核对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核。
三十四、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合同约定程序审核完毕后,由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发包人应于工程结算报告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