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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五、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技术复杂程度、招标阶段施工图设计深度等因素确定合同类型。
  (一)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低于6个月(不含)、合同总价低于200万元(不含)、技术简单,且招投标时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备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该合同方式的,应事先约定工程的承包范围、风险范围和幅度。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漏算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并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内的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二)固定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同下),以及风险范围和幅度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内的综合单价不再进行调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适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三)可调价格合同。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含),或者采用新工艺、新结构的特殊工程,适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价调整因素、合同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风险范围和幅度外的价格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二十六、发承包双方在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价时,应考虑建设期间市场要素价格变动因素和风险,明确工程造价计算基数、价款调整范围、计价方法、计算依据等内容。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计价文件对此有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约定。
  二十七、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索赔处理程序、原则、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时限要求、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和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限;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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