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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经济合理以及“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工程造价在建设期不同阶段的确定和控制要求,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十、投资估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十一、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概预算定额(含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编制期的建筑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防止留有投资缺口。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施工图预算应以批准的设计概算和设计施工图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范围内。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代建合同应明确约定代建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代建单位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对于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管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专门的工程造价管理内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并按代建合同的约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为减少工程变更,防止造价失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前期设计阶段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实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一般应在招投标前进行施工图审查;依法可不实行招投标、采用协商方式确定合同价的工程,一般应在协商合同价前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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