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四县县城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各乡镇所在地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将隆务镇列为禁止在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镇。在建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对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购置散装水泥设施的扶持力度,对达到标准的散装水泥配送站(点)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二)把发展散装水泥政策与实施国家建材下乡、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相关政策结合起来,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建材下乡的优惠政策。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02〕161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建设(开发)单位应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并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资料纳入工程建设验收备案范围。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使用设计。
(六)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的监督。
(八)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标底。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集、发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价格信息。
四、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