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预防的宣传、组织工作。各县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优势,把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无偿献血和艾滋病防治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明确红十字会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同时,加强与卫生部门的配合,在性病、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广泛开展“青年同伴教育活动”。
(六)积极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黄南电视台、黄南报对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和公益广告,要依法无偿播放和登载。
(七)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扩大志愿服务范围。广泛宣传红十字会工作的意义,大力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不断壮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促进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州、县级红十字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和发展同有关国家、地区红十字会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港、澳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会组织的友好往来,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国际交流和港、澳、台地区的民间交流及处理一些特殊事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灾救助能力
(一)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经常性募捐。在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款物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不断增强救助能力。各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据《
红十字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各级财政要支持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和有关公益性工作,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在处分捐助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