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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意见的通知
(粤府函〔201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
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机制的意见

  为做好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工作(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现就完善土地综合开发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公交导向,优化布局。按照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采取公交导向型(TOD)开发模式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打造一批“城市综合体”,拓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创新城市空间组织形式,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形成城际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二)统筹规划,共同发展。统筹协调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站场建设、站场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好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城际轨道交通资源与城市资源的整合利用、共同发展。

  (三)利益共享,补亏为主。充分发挥省市各方积极性,合理划分省市补亏责任;土地综合开发的净收益按补亏责任由各有关方共享,并应首先用于弥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缺口,支持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开发主体

  (一)红线内土地开发主体。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工作由该轨道交通项目业主承担。其中,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三角城际公司)负责建设的项目,由珠三角城际公司设立的土地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红线内土地开发,该土地开发公司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主导开展。城际--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红线内土地可由省市共同开发,具体开发方式由省市协商确定。

  (二)红线外土地开发主体。红线外土地开发采取“一市一公司、一地一政策”的原则,由省市联合开发,或者由沿线市负责开发,具体由省市协商确定。其中,省市联合开发的,由省铁投集团作为省级出资人代表,分别与各沿线市出资人代表成立由省方主导的合资开发公司,负责对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城际轨道交通站场红线外土地进行开发,省市在合资开发公司的股权比例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市级出资比例应低于50%),并按股比分享开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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