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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

  4.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应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功能。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贮存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五)严格执法检查。
  1.开展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清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并视情作出处理:对无合法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查处,对未补办手续的,不得恢复生产。对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拒不履行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加强执法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整合资源,严肃查处违法建设、经营和排污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污染高耗能企业。金融、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整治完成后,要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重点行业企业和园区设立环保监督员,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污染反弹。
  (六)切实加强监管。
  1.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分片包干检查责任制,落实长效监管责任。实行现场检查责任制,将历次检查的负责人及检查、监测结果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一厂一档环保档案系统;对检查中存在重大疏漏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2.加强日常巡查。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巡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的6大重点行业企业,发现一家取缔一家,严防“低、小、散”污染企业反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水气环境的定期巡查和监测,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地下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和周边农作物的监测,及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完善一厂一档环保档案系统,将6大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范围。及时公示通过整治验收的合格企业名单,发布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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