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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

  2.加强水污染治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厂区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和混入清下水。清下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纳管标准,并达到区域总量控制要求。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排放总量、影响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必须实施限期治理;未按要求实施限期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不同性质的废气应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及组合工艺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鼓励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对污水处理中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要实行加盖集气,收集的废气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暂存、处置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规范日常管理。
  1.健全企业环保制度。6大重点行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节能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2.加强排污检测管理。6大重点行业企业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1个清下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于厂区外以便监督监测。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主要废气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应设废水、废气检测化验室,并应具备检测分析所需控制污染因子的能力,恶臭污染严重的还应建立恶臭检测体系。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污染物排放日常检测结果应逐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严防突发环境事故。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要编制环保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应对能力。厂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事故源切断系统应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必须设置应急围堰。要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减少和分担突发环境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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