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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 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 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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