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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其他
  (一)各县(市)、铜山区目前执行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在2-3年过渡期内逐步予以调整完善,以后应统一执行市级制定的医疗和生育保险规定。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铜山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对各地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调剂金上解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一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主要政策方案

  附件:
  统一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主要政策方案

  一、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主要政策和待遇标准
  (一)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应当以国家规定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进行调整。
  (二)统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和参保职工的缴费比例统一按市本级标准执行。
  (三)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全市统一执行市级制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
  (四)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
  市内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200元。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且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统一设置为不高于1500元。
  门诊特定项目应包括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和癌症患者放化疗、介入治疗,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住院待遇执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五)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参保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时,应办理相应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时,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转移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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