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的原则,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2011年底前,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做到“5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一)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基金划入门诊与住院使用的比例。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3个目录”。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费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及服务规范。对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实行直接结算。
(四)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及违规处罚办法等。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统一过渡到总额预付模式。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市级制定的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