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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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