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2011年12月21日)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