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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完善救助保护功能,提升救助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方式,改进管理办法,提高服务水平。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切实尊重、体贴、呵护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好生活照料和特殊看护,形成完善的分类救助保护制度。要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护模式,加强社会工作和专业岗位设置,积极引入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发挥专业工作方法在个性化管理、柔性化服务等方面的特长,提高救助保护效果。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警务室或确定警务联络员,负责核实身份,维护治安秩序等。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增强救助保护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救助保护机构领导班子,选调学历层次高、专业素养好的同志从事救助保护工作,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化用工、公益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加强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工作队伍。
  五、建立健全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评价范围,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作联动,进一步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共同落实好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等各项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临时安置、医疗救治、接送返乡、教育矫治等专项救助经费和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救助任务重的地区继续给予补助。各地财政要在现有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救助支出,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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