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长效机制。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积极开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帮扶工作。要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技能;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及时掌握本地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情况,认真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要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着力构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一)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健全救助保护服务网络。各地要加大投入,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完善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功能。积极构建救助保护网络,2012年底前,各县(市)均要建立健全具备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功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达到国家等级要求。要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依托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工队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