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重要桥梁的管控力度,同时向农村公路延伸,确保“路安”专项行动不留死角。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6月1―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路安”专项行动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路安”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实行重点帮扶,限期整改。
六、责任分工
市交委:牵头并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组织运管部门排查、公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誉档案;组织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积极维护“路安”专项行动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路安”专项行动期间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市工商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工商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市质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监督检查从事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依法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积极参与“路安”专项行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路安”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整治措施,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路安”专项行动期间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路安”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当前超限超载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治超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将“路安”专项行动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