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价格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区县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在区县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并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市财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房管、林业、移民、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的指导。
第十九条 对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评标专家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入区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利用监督管理职权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谋取私利的,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有收益或支出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本办法所称主城九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各信用信息运用单位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区县交易中心等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另外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