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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龙江”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


  二、推进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加强督促考核。省政府建立“质量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质量龙江”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质量龙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把“质量龙江”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质量龙江”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质量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刊、专栏、专题,集中对“质量龙江”建设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制假、售假和危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地发布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努力营造全民参与“质量龙江”建设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奖励制度,实行政策引导。鼓励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使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质量龙江”建设的投入,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保障“质量龙江”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加大对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及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建设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争创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对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给予扶持和奖励,设立全省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奖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奖励资金。

  (四)强化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企业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关键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大力推行先进技术手段、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广泛开展质量改进、质量攻关、质量比对、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小组等活动。积极应用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再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技术,大力发展低碳、清洁、高效的生产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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