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金融支持
(二十五)培育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积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立合资银行,为我省台资企业贴近提供服务。支持台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开展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创新业务。优先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向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台资企业集中区域延伸机构,建设特色专业网点。支持台商或台企协会在我省设立或牵头组建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台商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申请设立台资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阶段可暂缓提交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但应于企业设立登记后一个月内向省联席会议补充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六)鼓励银行加大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推出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台资企业联保贷款及知识产权、股权、林权(包括茶园和果园等)、土地经营权、地上种养物等抵质押贷款模式。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推动进出口银行为台资企业进出口提供低成本贸易融资服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台资企业出口的支持功能,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继续加强闽台金融交流合作,开发推广台资企业在台资产“异地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台湾银行信用,通过“外保内贷”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七)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引导和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对接金融市场,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资金。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台资企业通过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省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寻找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筹措自身发展资金。加快组建海峡股权交易所,为在闽台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
(二十八)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建立闽台两地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支持台资中小企业联合成立台商融资信保基金,由银行给予整体授信,服务台资中小企业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