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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六)支持引进台湾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设施设备,扶持建设一批闽台农业合作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台资农业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支持拓展大陆市场

  (十七)帮助台资企业建立内销渠道。协助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建立“台湾产品营销中心”,扩大台资企业的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在我省设立批发、零售的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并在场地租金、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十八)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支持资质高、品碑好、守信誉、质量可靠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本省和各地重大项目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十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采购项目,对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台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同等优先待遇。

  (二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省现代物流服务业的建设,台湾大型物流企业以参股、兼并等多种形式投资我省物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产业规模大的闽台物流龙头企业。

  (二十一)支持台资办医。卫生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2011)》,先行先试,及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内从宽核定。各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在台资医院土地使用政策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医保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台资医院在大型设备配置、人力资源、学术科研等方面的国民待遇。

  四、优化劳动用工服务

  (二十二)帮助台资企业规范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时间管理。指导台资企业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工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台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经劳资集体协商,可实行“弹性工资制”。简化台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

  (二十三)加强台资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劳动密集型的台资企业与我省的职业技术培训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培养并输送符合台资企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二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台资企业延伸覆盖,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与相关劳务合作省份合作力度,扩大“省际用工求职信息交流平台”的布设面,发挥“12580海西求职平台”等媒介作用,为台资企业招工引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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