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八)加快吸引一批台湾企业在福建建设研发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与我省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研发机构,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九)支持在我省的台资企业加大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福建重点产业需求,由台资企业建设并独立核算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由考核认定部门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或将其实施的行业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开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开发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十)加快台湾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落地转化。在融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科技保险、孵化器入驻、股权融资与交易、代办股份转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分阶段(技术成果购买、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标准与资助办法由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一)加快培育一批台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台资企业培养、引进、集聚一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优先列入省高端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引进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并对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的特别支持。
(十二)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投资予以支持。凡实施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与产品,以及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按省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待遇和支持。
(十三)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品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对我省高校与台资企业合作申请的省高校产学合作科技重大项目,省科技厅择优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产品升级研发,对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十五)支持台资企业参加我省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体系建设中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的项目用地给予保障供应,对其在城区内设立回收网点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