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
(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由各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台资、扶持台资企业生产经营、台资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以及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推动台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台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的研发;支持项目技改、自行设立或与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支持培育自主品牌,鼓励企业由贴牌生产向自主品牌生产转变,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参展、并购品牌活动;鼓励台资加工贸易企业争取中国专利奖、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以上项目符合相关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给予台资企业优先支持。
(三)鼓励台商来闽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视投资规模,由省外经贸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进口科技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驻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五)依法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专利许可贸易、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十二五”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台资总部企业或总部营销中心。对入驻我省的台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类别,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台资总部企业按该企业在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