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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园林城市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园林城市的通报
(陕政函〔2011〕2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市、县、区政府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西部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表彰先进,更好地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省政府决定,命名安康市、铜川市为“省级园林城市”,各奖励20万元;镇安县、平利县、府谷县、佛坪县、黄龙县、富平县、宜君县、大荔县、旬阳县、岚皋县、宁陕县、华阴市、户县为“省级园林县城”,各奖励10万元;陇县温水镇为“省级园林城镇”,奖励5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镇要珍惜荣誉,开拓创新,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的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努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全省其他市、县、镇要向受表彰的市、县、镇学习,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稳步推进“绿色陕西、生态陕西”建设,努力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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