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尽快做好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样本名录核实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尽快做好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样本名录核实确认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在2010年12月27日至29日举办的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与空间数据采集业务骨干培训班上已向各市水利普查机构的代表发放了国普办正式下发的第二、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对象样本参考名录和万亩以上灌区等调查对象参考名录光盘(以下简称参考名录),各市水利普查机构要尽快将参考名录进行筛选并分发到所辖县(市、区),我办不再另行下发。
二、目前,各市水利普查机构已基本完成台账建设对象名录初步汇总和上报工作,我办组织人员对各市成果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已将各市成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反馈至各市相关联系人。各市水利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所辖县(市、区),按照修改意见并结合国普办下发的参考名录和我办公布的大中型灌区名录,切实做好台账建设对象名录的核实和补充完善。
三、各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要重点核实规模以上灌区和用水大户名录,大中型灌区原则上按照我办公布的名录,如有变更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规模以上用水户名录,应以国普办下发的名录和当地统计部门的资料为基础,收集工商等部门最新的企业登记等资料,进行逐个核实,补充名录中遗漏或新增的用水大户,删减名录中已经停产、倒闭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用水户。对于筛选出的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也要做好相应的核实工作,删减不满足调查要求的典型用水户,同时做好增补工作,确保台账建设对象名录的准确、完整、足量。在此基础上,要落实水利普查台账表的填表单位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完善计量设施、做好台账数据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为确保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各市水利普查机构要明确专人(原则上为参加过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培训的人员)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成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及时将负责汇总和审核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告知所辖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和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