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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10号 2011年1月18日)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是清查登记前的重要准备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根据《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和国普办《关于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我省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计划。水利普查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将于2011年3月开始,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是编制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的基础,也是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清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的依据,关系到水利普查最终成果的完整性。全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关实施计划,细化基础资料收集的内容和要求。

  二、尽快收集基础资料。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在全面收集水利系统已有成果资料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梳理出本地开展水利普查所需要的其他基础资料,充分运用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大与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明确和落实所需资料的收集渠道,尽快完成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及时编制初始名录底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在此基础上,按照“在地原则”,县级水利普查机构于2月底前完成各类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底册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普查分区及时将初始名录底册分发至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3月份清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类水利普查对象初始名录的表式可以参照其对应的清查表。市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确保初始名录底册的全面、完整。

  四、严格做好资料保密和管理。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对收集到的所有水利普查基础资料要做好管理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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