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党委(总支)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擅自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
五、各单位党委(总支)应将新列入厅管干部的人事档案,按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移送厅人事教育处。
六、列入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是按照干部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的,虽有级别方面的考虑,但并不完全以单位的规格和干部的职级为标准。各单位党委(总支)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根据批复的领导职数,制订或修订本单位所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七、《关于修订<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浙水党〔2008〕10号)废止。
附件: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
一、厅党组协助管理的干部职务
厅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厅长、副厅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副巡视员
省水文局局长、党委书记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中国水利博物馆馆长、党总支书记
其他厅级职务
二、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简称“厅管干部”)
(一)厅副总工程师
(二)厅机关处(室、局、总站、中心)
厅机关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省围垦局局长、副局长,省防汛防台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水政监察总队总队长、副总队长
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厅直属机关纪委书记,厅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厅团工委书记
省水库管理总站、省河道管理总站、省农村水利总站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
省水电管理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