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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通知

  厅党组审批管理的干部,其考核、监督、工资待遇、培训、奖惩、出国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材料归档、退休等事项,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管理。

  (四)厅党组委托管理的干部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管理。

  厅机关处(室、局、总站)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由厅人事教育处按现行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管理。

  省水电管理中心、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七级职员及以下管理职务,其调配、交流等事项,由中心研究提出意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由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聘任、解聘等事项由中心研究提出意见,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同意后,由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考核、监督、工资待遇、培训、奖惩、出国审查、材料归档、退休等事项,由中心负责管理。

  省钱塘江管理局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其任免、调配、交流等事项,由局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并呈报请示,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其考核、监督、工资待遇、培训、奖惩、出国审查、材料归档、退休等事项,由局党委负责管理。

  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除厅党组审批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配、交流等事项,由厅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研究提出意见并呈报请示,厅人事教育处批复后,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办理手续;其考核、监督、工资待遇、培训、奖惩、出国审查、材料归档、退休等事项,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管理。

  (五)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的任(聘)免事项,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根据批复的领导职数组织实施,报厅人事教育处备案。实行任职试用期的,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不再备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须将考核情况和重新安排意见报厅人事教育处核备。

  工会、团委、监察、财务等具有特定岗位要求的厅直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除厅党组审批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组织实施前,应征求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备案材料上加以说明。

  厅党组备案管理的干部的调配、交流、考核、监督、工资待遇、培训、奖惩、出国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材料归档、退休等事项,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管理。

  三、各单位党委(总支)要履行好对所属机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目标管理、年度及定期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的管理职责,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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