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通知
(浙水党〔2011〕4号)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
现将《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干部职务管理及任免程序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厅属事业单位机构变化等情况,对《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管理的方式,包括协助管理、直接管理、审批管理、委托管理、备案管理5种管理方式。厅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详见附表。
二、干部管理的办法和程序:
(一)厅党组协助管理的干部,按上级部门现行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管理。
(二)厅党组直接管理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前需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党工委和水利部党组等审核同意或需商请有关部门同意的,由厅党组按规定上报或向有关部门函商。
(三)厅党组审批管理的干部,其任免、调配、交流等事项,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提出建议,报厅党组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对提拔任职人选的推荐和考察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