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2.地方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3.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资金未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4.拖延项目进度,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和水利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资产管理。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3.是否按进度、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4.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5.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地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