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使用原则。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效益原则。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 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实施的水利骨干工程组织审核,并对项目的审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 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依据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申请,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
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3.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承诺函;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 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核定工程投资或资本金。水资源保障工程按经核定的项目资本金的30%给予补助;太湖治理骨干工程(含圩区整治工程)、海水淡化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资的30%给予补助。
第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依据评审意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省级预算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水资源保障工程: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前期费用、移民与征地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2.太湖治理骨干工程: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前期费用、移民与征地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3.圩区整治工程: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建设内容。
4.海水淡化工程:工艺设备及安装,取水泵房、澄清池、滤池、清水池、产品水池等建设内容。
5.省级必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审核、项目核查、项目管理等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