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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太湖治理、海水淡化等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资源保障百亿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解决区域性缺水和水源地水质不符合要求的重点水库和引调水骨干工程,以及符合《浙江省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实施的水资源保障工程。
  太湖治理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杭嘉湖地区防洪规划》中确定的杭嘉湖地区防洪除涝骨干工程和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重点水利工程,以及列入《杭嘉湖圩区整治规划》的圩区整治工程。
  海水淡化工程是指《浙江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资源保障工程、太湖治理工程、海水淡化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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