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建设单位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成交地价(元/㎡)×土地总面积(㎡)×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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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相关表格到市财政收费部门交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市供水、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