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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2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1〕1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完成第一阶段县级及以下培训的地区,务必于2011年3月8日前全部完成,确保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全部得到培训。市级普查机构要做好县级培训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将全市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培训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省水利普查办。

  二、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和国家、省关于台账建设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台账建设各项工作。市水利普查机构于3月7日前将审核后的全市台账建设对象最终名录行文上报省水利普查办。

  三、市、县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量测设备和数据处理环境配置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0〕76号)要求和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完成水利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建设,确保3月底能够及时开展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安装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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