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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水人〔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水利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发挥技能人才在防汛防台抗旱、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适应水利事业发展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厅拟在全省水利(水电)行业水文勘测工等7个特有工种中开展初、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初、中、高级工、技师培训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是:水文勘测工、闸门运行工、泵站运行工、渠道维护工、河道修防工、电气值班员、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等7个工种;高级技师培训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是:闸门运行工、泵站运行工、渠道维护工、河道修防工、电气值班员、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等6个工种。

  二、申报条件

  (一)初、中、高级工

  1、初级工:

  转正定级后从事该工种工作1年以上的工人。

  2、中级工: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该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该工种工作9年以上的工人;

  (2)在该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须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核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高级工: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该工种工作14年以上,或从事该工种工作17年以上的工人;

  (2)在该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须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核发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3)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4)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资格,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二)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取得高级工资格后,满5年仍在该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符合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要求。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并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4)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5)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其中,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取得高级工资格后,可提前两年申报技师任职资格。

  (三)高级技师

  1、取得技师资格后且受聘满5年仍在该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符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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