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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浙水普办〔2011〕3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清查登记阶段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清查登记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一主线、两任务、三阶段、四节点”的总体安排,结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和《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清查登记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查登记阶段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根据省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具有农业灌溉或农村供水功能的山塘列入塘坝工程,不进行清查登记。但为便于将来进行管理,库容1万m3及以上的山塘各地应参照水库清查的要求,逐座进行清查登记,并单独填写清查表;库容1万m3以下的,各地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是否进行逐座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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