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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九部委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绍兴市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标准文件编制
  (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所附的标准文件,结合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行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标准文件可同时作为编制依据。上述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标准文件,也可直接作为我市各行业的标准文件,但须发文予以明确。
  标准文件的相关条款应符合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010年4月1日前完成标准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实施工作,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条件成熟的,有关部门可一并制定并发布实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二、推行标准文件应用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必须按照各部门发布的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鼓励其他投资性质项目使用标准文件。
  (二)加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电子化进程,为提高标准文件的应用水平以及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三)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标准文件的应用情况和实施需要,及时发文调整完善标准文件。
  三、规范标准文件应用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公布的标准文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制专用条款,但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得与标准文件通用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出现抵触的,应以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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