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2日市政府14届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与节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内安装的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及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及各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房屋、工商、价格、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媒体、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