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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追究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组织联合执法。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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