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东部地区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全省列入《东部地区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简称《东部小型规划》,下同)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各地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决定在全省开展《东部小型规划》项目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列入《东部小型规划》的170座小型水库项目。详见《关于下达列入<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浙水管〔2009〕64号)。
二、自查内容
1、项目是否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完成加固任务;
2、完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3、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已做好竣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具体验收计划);
4、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三、检查方式、成果及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自查工作;
2、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项目的自查工作;
3、各自查单位于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和附件2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汇总审核后于2011年6月10日前报我厅水库管理总站。
四、有关要求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充分认识本次自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本次自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对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联系人:吕乐、傅克登;0571-87826610,87826611。
特此通知。
附件:1、自查报告提纲
2、××项目除险加固情况自查表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情况
全市列入《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数量,其中分县(市、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