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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浙水计〔2011〕3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水规计〔2011〕2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2012年中央水利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经商省发改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原则

  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要坚持保重点、保续建、保收尾的原则,主要考虑已经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及已纳入经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续建项目;重点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江河治理、枢纽水源、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以及水土保持与生态建设工程等。

  二、具体要求

  1、合理确定规模。各项目要按照“十二五”等有关规划,结合项目前期进展,充分考虑各市、县(市、区)实际财力可能,科学确定规模,合理编报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编报要商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和方案,明确配套投资责任主体,按照各专项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并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2、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申报项目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及时开展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核(备案)等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各申报项目须在6月底前取得可研阶段深度的相关批复,我厅将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择优选取项目申报2012年中央建议计划。

  3、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按类别分别进行编制。所有项目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须符合我省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有关子规划要求。除节水示范、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以县为单位编报外,其余项目均须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山洪灾害防治等项目,不列入本次建议计划。

  4、报送方式。请各单位按要求抓紧编报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于2011年6月20日前联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行文上报我厅(随文附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及批文),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发展处;同时发送建议计划表电子版。中央2012年建议计划表报送格式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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