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282号)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季建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