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宣传和培训,增强全民参与应急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第九条 对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生活必需品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需求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必需品日常储备保障制度。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数据库,定期调整更新。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供给和储备生活必需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征用重点企业并签订协议,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储备生活必需品给予补助。企业应当保证其储备的生活必需品具备正常的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征用实施方案。
有关部门和应急征用重点企业应当按照应急征用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应急处置计划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征用实施方案启动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应急征用工作。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的征用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的运输调度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活必需品征用工作及被征用生活必需品补偿经费。生活必需品征用机制启动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划拨补偿资金。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被征用生活必需品的使用和补偿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