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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点第(十四)项修改为:“鼓励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和服务应用。市政府参与投资的重大工程、重点应用系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优软件产品和服务;市各类专项资金优先扶持采用本市软件和服务的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239号)

  删除第八点第一款。

  (十二)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2号)

  第六点修改为:“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8〕105号)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22号)

  (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9〕166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人医疗费用问题的补充规定(宁政办发〔2001〕33号)

  (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76号)

  (六)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场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83号)

  (七)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88号)

  (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156号)

  (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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